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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婚姻与家庭

仅作为个人收藏夹使用

了解不同视角下的看法和故事,培养自己的认知。

观点

聊聊当下的爱情

2022-11-11 朵朵校友圈

突然想聊聊当下的爱情

就是说写思修作业,想到的一些吧……想分享一下个人观点 (主要是看那么多的 crush 最后消失在内耗里,然后快餐式的恋爱又造就了许多离合,看着也会有点难过)

文章中引号部分来源《爱的艺术》弗洛姆,《爱你就像爱生命》王小波

请勿转载!!!!

我就先当下普遍的大众化现象说起,即近期流行的 crush 文化以及快餐式恋爱,当代年轻人的恋爱观念似乎正在随着这个时代的快节奏化中向着更加果敢也更加冲动的方向发展。快节奏的生活加剧了生活的流质化,也为快餐式的恋爱文化的萌芽提供了温床,人们在社会的环境里变得更加容易产生焦虑、不安全感。而社会催生的孤独感,更加精准地对当代的年轻人产生了影响,它催生出我们的欲望一一一种寻找慰藉、共情、和出口的欲望。与其说现在的大学生希望寻找爱情,更多的是他们表达排解孤独的渴望。从一眼心动的 crush 到快餐式恋爱的频繁,他们从心而生,又由孤独催化。

爱的意义与内洱被简化成了情感的双向甚至是单向的满足,更多的娱乐成分开始出现在恋爱的观念之中。没有了“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山盟海誓,没有了“众里寻他千百度”的坚定不移,出现了聊天话术、“钓鱼海王”。当渣男渣女成为流行词汇的时候,我们发现那些唯美感人的爱情,在现世的轻浮里,已经很难寻得了。如同这个娱乐至死的时代,艺术更容易被遗忘或者是扭曲,扭曲者化作廉价的娱乐消费,失去长久的生命力; 遗忘者即使有人追随,但却被社会排挤。如此看来,爱的艺术正在遭遇的,也是一样的,它需要理解、需要传承,它需要重新找到作为艺术存在的意义。

“如果没有爱他人的能力,不能谦恭、勇敢、真诚、自制地爱他人,就不可能得到满意的爱。”无法脱离他人,不能独处的人,也不会爱别人,因为爱人对他来说是“救命稻草”,他只会以本能牢牢抓住,而单向的依附只会拖累他人,只有先独立才能去爱别人。而“我爱你”这三个字如此泛滥地流俗于世,实际上是源自内心的胆怯和不负责任,因为没有勇气去承担那份学习和提升爱的能力的责任,转而在语言上用苍白且过早的承诺加以掩饰。爱不是源自感性的一份冲动,而是理性的一种选择,人们不能以廉价的情绪随意定义爱情,更不应以虎头蛇尾式的感情悸动而曲解爱的艺术。爱与信仰在本质上具有着共通性,它不只需要投入身心的感情,同样也需要一个人具有成熟的判断与守候的虔诚。合理的信仰首先不是信仰什么东西,而是一种确认,这种确认是基于自己真实经历之上、充分运用了自己的智慧和积极情感体验而得到的一种坚定信念。故对于爱来说,它是一种坚守的信念,一种克制信仰,一种彼此的虔诚,一种神圣的艺术。

“如果我们想知道如何爱,融必须遭循我们学习其它任何艺术的方法。”爱是一门艺术,人除了与生具来的部分,还要加以学习、领悟,要先评估自己是否有爱人的能力才有资格谈爱。而爱他人的能力,筑基于自爱,爱他人与爱自己并不矛盾。很多时候人们喜欢把自爱和自私混为一谈,而这两者恰恰是背道而驰的。当一个人自爱,他会珍惜自己的存在,珍惜自己的生活,不会因为委屈求全而顺从他人的意志,也不会为了满足自己而强加于他人。爱的艺术,是一个生命对另一个生命的逐渐认识,一个灵魂走向另一个灵魂的拥抱。爱一个人,意味着首先你本身是一个完整、饱满、纯粹的生命,然后你才能够把你对生活的热情、你看待世界的独特视角与看法、你对生命的感悟与思考分享给他人。

很喜欢王小波先生的一句话:“当我跨过沉沦的一切,朝着永恒开战的时候,你是我不倒的旗帜。”这句话表现了爱作为一种信仰的力量,概括了爱作为一种艺术的重要特质:创造性,不只是爱情需要创造,更是爱情本身就具有着创造力,如同艺术一般具有的生命力。爱情不是上天的恩赐,不是一次奇遇,并不存在绝对的命中注定,他是人与人之间创造的一种能力,是一种遇见就是对的人的勇气,不可证伪,不被消磨。当艺术被创造,就应该相信它具有恒久的生命力。而我们现在所需要的,就是学会如何创造,因为我们的生命,本来融是创造的一个集合。

关于相亲

说句实在话 相亲几乎不可能幸福 因为你正常恋爱结婚的伴侣里 愿意一同进步的 占比才大

相亲就已经是交易了 说白了 你跟你的甲方 或者商业伙伴 能处哥们的都没几个 更何况结婚。。。。。。我已经是老登了 这辈子就这样了 我很多兄弟都是谈彩礼的时候分手的

他们说只有在钱面前 才能看清一个人 别的都是虚的 年轻人 一定要多谈恋爱 去不断的寻找你的那一半 否则到了相亲这一部 等待你的就是坟墓(不那么绝对 反正保守计算 工薪阶层 6 成左右 或以上)因为只有从年轻时期 一起恋爱 一同进步 才能培养双方的责任感 现在都是在让大家恐婚 也不告诉他家如何幸福 这一点我很反感

无论是什么社会环境 男方女方都有方法找到自己的幸福 哪怕几率一年比一年低

独自面对死亡确实不如携手变老浪漫

实话 孩子们 看命吧 祝你们幸福

可爸可吗

  • 2020.08.08 粉丝 Q&A
    • 觉得情侣进入婚姻阶段需要些什么?

      感情到位,一定财富积累,短期的(比如 5 年)的规划。在生育这个问题上要有共识。家里人要统一同意,起码是知情。

看法

这一路走来 我究竟丢掉了多少在乎我的人

2025-01-17 CC98

原贴内容略

评论:

哎?我倒是能理解 lz 前女友,我也曾经掏心掏肺的对两个前任这样好过,前任的某些做法也和你一样,最后都是一句是他对不起我。

她会冰冷的看着你代表她还恨你,或者说对你还有着感觉,会有触动;

但随着时间流逝,她看你会像和看普通人一样平淡,既无爱也无恨,完全没有感觉……记不得曾经为你做过什么,也不会再恨你。

也许前女友视角如我一样为你付出过是我当初曾经愿意,但你没珍惜那我就让人生下一站走了,也不会因为你的愧疚而影响着什么,你现在的想法和她完全没关系了,在她心中你已经无关紧要了。

如果是我看到我前任像 lz 这样想,我只觉得没必要,女生可能都忘记了。lz 自己觉得在忏悔也好在后悔也罢,在女生看来只觉得不痛不痒,写过的纸条内容、送过的花甚至当时的情绪状态,可能都不记得了。甚至说这件事情中只是 lz 没走出来,也许 lz 的潜意识,希望写下这些为自己悔过或者希望女生骂你一顿你觉得能心安些,但女生更大概率是都记不得了。

你伤害过她的事情,不会妨碍她对她未来伴侣依然这样掏心掏肺,也不会阻挡她去爱人的勇气,这是她的性格底色,而会随着她未来男友对她好,她会做出比对你描写的这些更好 更在乎 更暖心的事;这个才是真的会让你破防的吧,你并不是她对待最好的人也不是她的唯一,她会未来对她男朋友更加真挚而亲密,也会像曾经对待 lz 般对待她愿意付出的每个人。

作为客观的第三个人,读完我只觉得会爱人的人更幸福,不会对 lz 的这些话有情绪波动。注定爱人的人可以决定投入多少爱意和撒回多少爱,而被爱的人在失去爱后就像枯萎的稻草在怀念夏日被阳光滋养的时光。

她曾经为你准备的惊喜花过的心思,未来也依然会处处记挂她老公,她会比你过的更加幸福。

她于你而言是最在乎你的人,但你对她而言并不是她最在乎的人。

Don't Even Think About Rekindling With Him Until You Watch This... (Matthew Hussey, Get The Guy)

Consultant: You were with this guy for three years. You had a great relationship. He then out of nowhere broke it off.

Client: We had issues. It was a lot of stress... Which is waht I think... And also...

Consultant: So, he broke it off on New Year’s Eve. And now it’s been two years… and now he wants you back.

Client: He’s been trying to make contact with me in the past, but I always blew it off. But now he showed up in person so I have to...

Consultant: Well. Things that broke down the relationship two years ago—do you feel confident that they've been resolved?

Client: I feel like we can work through it. Yes, I do.

Consultant: Does he?

Client: Yeah.

Consultant: Do you believe him when he says how committed he is?

Client: Yeah.

Consultant: You do?

Client: I do. Yeah.

Consultant: What has changed in two years that makes you suddenly think you can trust his intentions—not just his intentions, but his ability to follow through? What’s changed?

Client: I feel like he lost me, and he felt the consequences of that. And he tried to make serveral attempts to contact me, and I turned him away. And he felt that consequence of not having me around, and having to actually go out into the world, and date other people, and try to find a relationship that was right for him, and he failed. He couldn’t do it.

Consultant: So look, it happens all the time two people pick up again years later, and sometimes it works. But if you're going to do this, you have to be confident that you're not walking into something blindly.

Client: Right.

Consultant: Because if the only thing that’s changed is that he’s had time away to miss you, but the actual fundamentals of what made you two not work before haven’t changed… then you need to be really careful.

Client: Yeah…

Consultant: Two years is a good amount of time—way better than two weeks. If someone came back after two weeks saying, "I’ve realized the error of my ways," would the fundamentals really have changed? Probably not. But in two years, maybe.

Client: Right.

Consultant: You have to feel confident that what broke you up before has actually changed. That’s the only way you can intelligently say, "This has a real shot at being different now." Otherwise, you're just going in blind.

Client: That makes sense.

Consultant: So, you may want to have those conversations with him. You need to tell him, "Hey, I need you to get out of grovel mode. Get out of desperation and panic. I need to talk to you as two grown-ups. You're asking me to embark on a new journey with you. We need to have a real conversation about whether anything has actually changed or whether you just miss me and couldn’t find someone better."

Client: Yeah, that’s what I’m afraid of.

Consultant: Exactly. Because you don’t want him to want you just because he didn’t find someone better. It’s not about being the best option available—love is not a competition where you win by default.

Client: Right…

Consultant: If he’s just coming back because he couldn’t find something better in two years, what happens in one year if he does? Then what?

Client: That’s what I don’t want.

Consultant: Exactly. You don’t want someone who is weighing you against the rest of the world. You want someone who has made a decision—who says, "I want to build a life with you." Tha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being the best option; it has to do with commitment.

Client: Yeah.

Consultant: Love is a decision. Commitment is a decision. You don’t commit to someone because you think, "I’ll never find anyone better." Because then what happens if you do? You commit because you feel it in your bones—"I want to be with this person, and I’m going all in."

Client: That’s a really good way to put it.

Consultant: So, you need to have a serious conversation with him—not one based on romance, because of course it’s romantic to get back together after two years apart. It’s exciting. It’ll probably feel like a honeymoon phase for six months or so. But it’s not about that.

Client: It’s about whether the fundamentals have changed.

Consultant: Exactly. And you need to talk to him as a grown-up, not as someone panicked and groveling. You need to know: is he here because he truly wants to build something with you, or just because he’s afraid of losing you? Because if it’s just panic, that’s not good enough.

Client: That’s true.

Consultant: And you need to tell him that—"Your panic is about you, not about me. And until I feel that this is about me, your panic is not a good enough reason for me to give up my life."

Client: Yeah… I really need to think about this.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司法解释(一)

  •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司法解释(一)

  •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
  •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婚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解释(一)

  •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章 收养

继承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